【案情简介】
小王已经离职数月,但个体工商户吕某拖欠三个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其间,小王曾多次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向吕某催要,吕某虽然一再表示对欠薪的时间和金额没有异议,即语音记录的有关欠薪的全部内容清晰、准确、完整,但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近日,小王找吕某要其出具欠条,可其就是不同意。小王只好决定以微信语音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小王能否以微信语音为凭索要欠薪?
【法律问题】
老板拒不出具欠薪条,可否以微信语音为凭索要?
【齐信说法】
可以用微信语音作为证据,向吕某索要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信息。与之对应,虽然微信账号是非实名注册,但因通过聊天产生的微信语音,同样具备相应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其同样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范围,照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即只要微信语音能够明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在彼此知情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且录音是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便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证据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鉴于所掌握和能够提供的微信语音,是以手机为原始载体,和吕某在使用语音聊天时,彼此内心对对方的身份明确,也知道相关内容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措施便会随机自动记录和储存,不存在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且录制的全部内容清晰、准确、完整,能够反映出真实的欠薪时间和金额,体现与吕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然与之吻合,即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即使吕某在诉讼中以身份不明或非其所为抗辩,也完全可以通过语音鉴定来确认主体身份。故可以微信语音为凭,诉请法院责令吕某偿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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