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某与陈某、易某为多年好友。2012年,陈某、易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金某爽快地答应了。双方分别于2012年2月7日和4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陈某、易某二人共同借款合计5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5月7日和12月30日。同时,上述借款均由王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陈某与易某仅支付了4.8万元利息。金某虽多次催讨,但对方一直表示资金紧张,要求多宽限些时间,金某碍于情面,只好一再让步。
直到2014年2月27日,陈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罪判刑,55万的借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眼看借好友的钱就要打水漂了,金某这才急了,他决定撇开陈某,起诉易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问题】
借友钱友违法,谁还?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非法借款致无效借款人仍应还款。案外人陈某作为借款人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金某借款,但实际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既然合同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另一名借款人易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法官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易某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由于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故法院对超过部分的2.9万元利息予以抵扣本金。
对于王某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查明王某与案外人陈某为母子关系,且部分借款是汇到王某的账户;借款利息亦通过王某转账给金某,王某对这笔借款存在明显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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