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李女士看中了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并与房主胡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130万元的价格购入。同年次月,李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还向银行办理了6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不过,李女士却迟迟拿不到房子。这时,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花130万元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就已经被胡某卖给所谓的租户吴氏夫妻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腾空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法律问题】
房屋一套二卖,归谁所有?
【齐信说法】
买房不看有悖常理合同效力降低。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吴氏夫妻、李女士分别与胡某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思,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
本案中,吴氏夫妻按照其与胡某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支付了对价,实际居住诉争房屋12年,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在此期间吴氏夫妻一直要求胡某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吴氏夫妻要求继续履行《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前去查验过诉争房屋,甚至得知诉争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况下,她也没有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李女士的买受行为有悖于一般的交易惯例,本案应当履行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因李女士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她与胡某之间《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李女士基于《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解除而享有的相关权利,可以另行向胡某主张。
那么,李女士将诉争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的权益如何保障?因银行对诉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未对诉争房屋权属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实地查验,核实诉争房屋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情况,银行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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