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20110328]

国家知识产权令

(第61号)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