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要求。李女士担心“单亲家庭”会给子女造成伤害,一直没有同意。直到丈夫决定离家出走,且毫无回旋余地,李女士才同意离婚。于是,在丈夫主动、自愿表示放弃价值近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谁知一年后,因生意亏损而潦倒的王先生却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王先生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问题】
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事后能否要求撤销?
【齐信说法】
王先生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该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即使因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后果,但只有在一方基于“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属于显失公平。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王先生完全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其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他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的结果,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有着相关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指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婚姻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有着特殊之处,不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王先生与李女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不属于显失公平,故,王先生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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