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B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2014年9月因为A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至今,部分已建成工程A公司未经验收已经投入使用。但B公司的工程款A公司一直未支付,遂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
【法律问题】
乙方中途停工,甲方已使用,乙方索要工程款,甲方是否可以质量为由反诉?
【齐信说法】
根据《建设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或是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即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方仍然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则A公司可以以以质量为由反诉。反之,则A公司丧失质量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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