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决定[20041126]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1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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