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817]

(2004年8月17日 司发通[200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经7月6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9)司发办字第117号

1989年7月15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

2、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1990]095号

1990年5月9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

3、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1992]062号

1992年6月2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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