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没有相关资质的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对外签订了某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发包方要求A、B两公司赔偿其损失,但B公司以其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拒负责任,遂产生纠纷。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齐信说法】

首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

其次,我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企业就工程质量、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还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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