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范围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以何为结算依据?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A、 B两公司签订某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为工程需要必须增加了一部分工程量,并且 A公司总工在所增加部分的施工图纸上也签字同意施工   ,2013年6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但就增加的工程量A公司不予认可,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经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

【法律问题】

实际履行的范围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以何为结算依据?

【齐信说法】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遇到了这种情况,一般会有双方协商或者订立补充协议,可以对此依据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第19条来进行处理。至于计价标准,若无补充协议约定,则应该以备案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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