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情简介】

招投标工作已基本结束,亦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某承包集团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属“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问题】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齐信说法】

如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在评标后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此时,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投标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如果投标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即使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也是无效的,因为决定中标的权利在招标人,招标办只是对中标作行政见证。一般情况下,对中标是否有效招标办不会参与处理,而会通知招投标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合同效力的确定权在法院,而不在招标办。如果市招标办已通知该投标人中标,招标办有权通知市招标办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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