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罚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3年12月14日全部完工,如延期完工,拖延第一天罚款5000元,拖延第二天罚款10000元,拖延第三天罚款15000元,以此推算。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罚款”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实践中,在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出现“罚款”一词屡见不鲜,主要是因为合同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将“罚款”与“违约金”相混淆,以为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事实上,罚款与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有时人民法院也会行使,但无论如何民事主体是不能享有的。

那么,本案中出现的罚款约定,该作何理解呢?《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本案应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思,将“罚款”理解为“违约金”为妥。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江苏、浙江等,出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罚款约定理解为违约金。因此,A、B两公司间的“罚款”约定有效,但应按违约金理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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