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复[2000]8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部1999年第18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事)业范围,其中第(九)项规定了“法律服务业”,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我部认为:
1、关于律师事务所。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已经做了明确的答复。
2、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我部第59、60号部长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认定为“事业性”的法律服务组织,它在设置、职能、经费和资产管理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在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因此,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
3、关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编办《关于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我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就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现状来看,基本上都是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与民办非企业的性质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不进行民政登记。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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