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A公司欲兴建一幢办公大楼,按照当时市场行情,建造该大楼成本约需500万元。A公司为此公开招标,共有6家建筑公司投标,其中甲建筑公司因报价最低(380万元包工包料)而中标。其他5家建筑公司对甲建筑公司中标提出异议,认为甲建筑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此次中标应为无效,要求另外确定中标人。
【法律问题】
招标人确定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中标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可见,我国是明令禁止招标人确定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中标的。《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A公司确定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甲建筑公司投标中标,明显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标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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