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给一包工头。2013年1月,项目完工,包工头在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后“跑路”,致使80余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无着落,农民工们遂转向某公司讨要。
【法律问题】
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对包工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义务?
【齐信说法】
本案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中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农民工即属于上述《解释》第26条所说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农民工应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仅限于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结合本案案情,某公司既然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包工头,其就不再需对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农民工们应该起诉包工头以讨回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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