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8日,陕西某铸锻公司花费邮资21元,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一张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辽宁省本溪市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本溪支行)。在寄往河南焦作市途中,因快递员疏忽在投递过程中遗失。后原告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遂向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间产生公示催告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6226元。因多次向某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于2014年11月12日将被告某快递公司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226元。
【法律问题】
快件遗失快递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齐信说法】
庭审中,被告某快递公司提出,根据其快递邮件跟踪信息系统提示,该快件已妥投。原告关于办理公示催告的相关花费与丢失快件没有关系,且其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宣告无效的银行汇票未必为其承运快件所丢失的汇票。同时,原告对该快件未保价,根据快递单正面有关未保价物品赔偿额的提示及背面“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赔偿额为所付邮资的3倍,故被告只愿以原告所付邮资的3倍予以赔偿。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陕西某铸锻公司与被告某快递公司因建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将快件送达收件人的义务。而被告仅根据其内部查询系统显示涉案快件已妥投,就认为其已完成送达义务,不能提供收件人已签收的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快件丢失造成的相应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规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对其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长安区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快递单关于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不超过3倍邮资的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公司派员工前往票据支付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系因其自身原因致未办成,其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担。
据此,长安区法院判令被告某快递公司依法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餐饮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881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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