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0日,李某在冯某的雅克西酒店为儿子举办婚礼,与此同时,苏某为女儿举办的婚礼也在该酒店举行。结婚当天,两家为了热闹都燃放了鞭炮。李某还找来了单管带支架电子礼炮,为孩子结婚庆祝。席间,参加苏某一方婚礼的郑某到饭店院内卫生间方便,恰遇李家燃放礼炮。郑某感到不适,双耳好像被震聋,回到席间向同桌人述说,同桌人劝说其回去休息一下。3天后,郑某在新疆农九师医院作耳部检查,未见异常,本想事后会慢慢好转,但一个月后仍未见好转,不得不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双耳感音性耳聋,出院后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中称,被鉴定人郑某曾发生的双耳感音性耳聋应系钝性暴力作用(如:被放鞭炮时震伤等)所致,检查所见双耳听感音神经聋符合自述案情和医院诊治的事实,与此损伤有直接关系。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郑某双耳的损伤其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郑某认为自己耳聋和李家的礼炮有很大关系,于是在与李某、冯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万余元。
【法律问题】
婚礼礼炮声响巨大震聋他人,应否赔偿?
【齐信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证人证言及事后郑某检查、治疗结果、鉴定意见,李某燃放礼炮与郑某双耳感音性耳聋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担责的比例问题,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辨识能力,其在明知要燃放礼炮的情况下,仍未做出防范举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李某燃放礼炮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因礼炮音量过大,仍对郑某造成一定伤害,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冯某作为酒店管理人,对本案原告因燃放礼炮所受伤害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郑某户籍及伤残等级等,认定其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据此,认定郑某的损失其应自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判令李某赔偿郑某损失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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