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为继承房产欲杀害祖母李某,将亚硝酸钠(有毒物质)注射进新买的一箱饮料给李某饮用,因剂量较小,李某仅出现呕吐症状。王某遂取回全部饮料,并放置在其与父母同住的卧室内。为防止父母误饮中毒,王某分若干次丢弃十余包饮料。王某母亲何某看到后,以为饮料已经变质,提议将剩余饮料丢弃到自家楼下垃圾桶内,王某表示同意。何某将剩余的9包饮料丢弃到楼下门口的垃圾桶,随即被拾荒者蒋某捡拾。蒋某将其中的3包饮料赠予朋友周某,但并未告知饮料来源。周某5岁的儿子张某饮用该饮料后,因亚硝酸钠中毒导致死亡。
【法律问题】
随意丢弃有毒饮料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王某让其母亲丢弃有毒饮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因为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他人饮用这些饮料造成死亡或伤害,这样的结果违背其意愿。王某将亚硝酸钠注射进饮料的行为,使其负有妥善处置饮料不致危害他人的义务。王某应当预见把有毒饮料放置到垃圾桶可能造成危害他人的后果,但是没有阻止其母亲的丢弃行为或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未履行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在于,王某没有实施投放饮料行为,投放行为系其母何某实施。有人认为,王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投放行为,但如果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则王某可以定性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众所周知,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王某主观上系过失,何某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所以不能使用共同犯罪理论将投放行为与王某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由于王某没有投放危险物质的客观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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