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咨询】

四川的李先生咨询问,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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