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赵先生咨询称,他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腿骨折,进入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其骨折处实施了钢板植置固定术。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显示恢复正常,不构成伤残。半年后,他感觉伤处不适,诊疗发现右腿固定钢板已经断裂,再次进行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先生认为自己损伤程度加重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有关,赵先生想问,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主观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诊疗活动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经鉴定,医方在对赵先生的医疗过程中未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手术时机正确,术后复查成功;患者术后仅一个月即过早下地负重,导致钢板金属疲劳断裂,此为钢板断裂的主要原因。因此,结论最终认定患者术后半年多发生钢板断裂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应对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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