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四川的李先生来电咨询,2014年3月10日施工单位将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未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14年8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李先生想问,工程款的利息应该从那一天起算?
【齐信解答】
你好,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则上应该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那么就按《司法解释》第1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结合所述问题,本案就应该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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