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中途停工、索要工程款,甲方已使用,甲方是否可以以质量为由反诉?

 

【问题咨询】

河北的钱先生咨询称,2016年11月他们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他们是承包方,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11月完工。2017年9月因为甲方(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并且已建工程甲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款甲方至今尚未支付,他们想通过诉讼索要工程款,但又担心甲方以工程质量为由提起反诉。故钱先生想问,像他们这种情况甲方是否可以以质量为由反诉?

【齐信解答】

你好,根据《建设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或是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方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方,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则发包方可以以以质量为由反诉。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是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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