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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宣判8起涉疫情犯罪案件

12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法院宣判8起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3个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3公司,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7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中,法院查明,2020121日至23日,被告人焦某某从河南省某地购得300万只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假冒飘安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其担任法人的永某堂等3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所售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某某、孙某某等人,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七人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法院查明,2020217日上午8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办理进入小区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两次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帐篷,致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轻微伤,价值人民币6580元的防疫物资损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支某某有认罪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8起案件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涉及七个不同罪名,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案件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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