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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对李国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依法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国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国民等10名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国民、李勇良先后授意被告人李国文指使被告人肖永才、李占华、李书领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国民、李勇良为纠集者,李国文、肖永才、李占华、李书领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威胁、人多造势等手段实施数十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国民、李勇良任职期间,严重破坏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制度,并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地位,在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环节谋取个人利益。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民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6项罪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勇良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均应依法惩处。综上所述,北京二中院依法对团伙纠集者李国民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团伙纠集者李勇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国文、肖永才、李占华、李书领等4名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4.5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财产刑;对参与共同犯罪的李国正、李国水、刘俊田、李书凯等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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