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与修订草案二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
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针对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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