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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如何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1999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曾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此次修订草案共7章86条。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到每个人生活、生产中的诸多切身利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王静认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等问题逐渐显现,行政复议制度需要完善。

“行政复议正成为群众化解行政争议首选途径,因此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复议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十分必要。”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说。

修订草案明确,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这一调整意义重大。它将通过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提高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利、监督行政执法的便利度,从而有助于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王静分析,这一修改,还将发挥行政复议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从源头上维护政府公信力。

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这些方面的修改完善,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及时化解矛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浩公说,譬如,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审结时间,可以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减少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还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王浩公认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解决矛盾、打开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王浩公认为,修订草案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公正处理案件,也使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力度更强。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以良法促进善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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