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依法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报告指出,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与2015年相比,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34.8%、降至30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达到87.5%,重污染天数减少53.6%,不少地方空气质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2021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46.2%、39.2%、25%,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6项指标全面达标。
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到84.9%,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2%。长江干流全线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水体,黄河干流全线达到Ⅲ类水体。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占比达到81.3%。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2%。
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双超过90%。报告显示,各地强化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6%,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0%以上。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活垃圾分类进展明显,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大幅提升。
绿色发展成效不断显现
报告指出,各地落实法律相关规定,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自然生态系统总体稳定向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完成造林9.6亿亩,占全球人工造林的1/4。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森林蓄积量提高到175.6万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连续保持“双增长”,我国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2021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1%,湿地保护率达52.65%。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较上世纪80年代监测最高值减少97.7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双缩减”,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生态安全屏障越来越稳固。
报告指出,各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生产使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单位GDP能耗、用水量大幅降低。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稳居世界第一。
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步伐。目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保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不少地方还出台一批解决实际问题的“小快灵”立法。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态保护条例,内蒙古制定胡杨林保护条例。京津冀、长三角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云贵川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
报告同时指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严格,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2015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累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06.34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695.50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7.5万件28.4万人,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7.7万余件。生态环境部等7个部门连续5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执法检查发现,当前还存在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生态环保执法监管有待强化等问题。报告建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发力,坚持把法律责任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全过程,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责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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