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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动实现案件结构与审级职能科学匹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显示,自2021年10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

报告指出,试点工作在坚持“四级两审制”制度基础上,通过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推动将审理难度不大、受地方干预少、适宜就地化解的四类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通过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配套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实现审判资源、案件结构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科学匹配。

试点工作启动近一年来,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民事、行政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受理“下沉”的四类行政案件11275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76%,审判质量稳步提升。

报告显示,各试点地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试点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0%。提级管辖的案件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等法律问题,涵盖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275件,较试点前下降85.33%。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5428件,“下交”案件仅占全部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2.18%。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实现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下一步,最高法将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健全配套保障,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发现、识别和筛选机制,建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促进增强改革系统集成效应。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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