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4日举办的浙江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拓展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同时条例提出,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针对社会关心的个人信息采集问题,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浙江致力打造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78.8万项,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已归集公共数据624.4亿条。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数据是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与安全等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边界、范围和治理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要素市场化,推动和保障数字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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