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此前于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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