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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获表决通过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下称《条例》(表决稿))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表决稿)》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总结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首次提出无障碍城市理念,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条例(表决稿)》从无障碍硬件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改造、管理,延展到无障碍居住体系、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的构建,为有需要者营造无障碍出行环境。

《条例(表决稿)》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还明确了无障碍住房、无障碍电梯、母婴室及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设要求,为有需要者生活及出行扫清障碍。

同时,《条例(表决稿)》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善、使用安全。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对于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条例(表决稿)》明确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尤其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优先改造,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条例(表决稿)》还明确要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依托志愿服务,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便利。

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信息无障碍是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特别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者深度参与社会提供了便利条件。《条例(表决稿)》充分发挥深圳的科技优势,加快推动无障碍城市信息化、数据化建设,以科技助力有需要者消除障碍,实现共融共享。

《条例(表决稿)》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定了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明确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条例(表决稿)》还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鼓励开发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科技保障。

此外,《条例(表决稿)》新增了对产品包装信息的无障碍要求,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装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有需要者识别和使用,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残疾人可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

据了解,原有的无障碍立法多侧重于环境和设施建设,在社会服务等软环境建设方面较为薄弱,《条例(表决稿)》聚焦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单独成章,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和公共意识培养,让文明软环境成为无障碍建设硬支撑,不断提升我市无障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表决稿)》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为有需要者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和必要帮助,明确医院、机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场所、紧急呼叫系统、选举活动的无障碍服务支持,打造便捷、安全的无障碍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表决稿)》还明确服务犬出入规定。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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