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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检察日报5月24日电,甘肃省检察院近日与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巩固深化“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协作机制。

《意见》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调查取证、生态修复、联合督导检查、日常联络和宣传协作等7个方面出台了具体协作机制,明确在省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在省市县三级设置河(湖)检察长,分别由三级院检察长担任。

为了切实做到信息共享,《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细化案件线索移送标准、操作流程,及时互通涉水生态环境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增列检察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在具体案件协作中,《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因办案需要,依法商请对方予以协助调查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与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执法检查。《意见》明确,要在重点地区重要流域探索联合建设生态修复基地,制定生态修复标准,细化整改验收和评估程序,明确监管职责,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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