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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送养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北京日报10月28日电(记者曹森 刘晓静 )前不久,热播剧《以家人之名》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因为家庭变故,三个经历原生家庭伤痛的孩子在两个爸爸的呵护下,组成了“非血缘关系”的新家庭。这部剧在赚足观众眼泪的同时,也带给我们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

提问1

未办理登记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剧中,贺子秋的父母在其未出生时就已离婚,他的生母贺梅打电话给相亲对象李海潮,称母亲病重向他借钱,并托他照顾贺子秋一段时间,但此后贺梅杳无音信,李海潮一直养育贺子秋到高中。那么,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有无形成收养关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作出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也有应当满足的条件,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从上述规定来看,李海潮虽然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但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生父母离异的,一方送养子女也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剧中贺梅的个人送养行为未征得前夫赵华光同意,因此其送养不符合收养规定。

按照民法典规定,收养为要式行为(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剧中赵华光与李海潮的对话可以得知,贺子秋的户口一直在姥姥家,由此可推断出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未形成收养关系。因此,在贺子秋的亲生父亲赵华光来找李海潮要回孩子时,贺子秋也只能“认祖归宗”。

提问2

是否可以要求生父母负担抚养费

剧中,赵华光找李海潮要回贺子秋时,说要给他100万元,作为其养育孩子的补偿。这个剧情引申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有没有权利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形成收养关系的情形,参照该规定,即使未形成收养关系,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李海潮也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已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提问3

养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虽然剧中尚未出现李海潮需要赡养的情形,但是在他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是否可以向他养大的贺子秋主张赡养呢?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形成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也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但遗憾的是,从现有的剧情来看,由于李海潮与贺子秋未形成养父子关系,所以贺子秋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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