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10月15日电(记者 彭景晖 通讯员 崔梅宁)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然而,“碰瓷”作为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同时“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给打击惩处“碰瓷”违法犯罪工作带来难题。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通报,《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碰瓷”常见情形分为诈骗类和敲诈勒索类
“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碰瓷”的常见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李文胜特别指出,《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这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碰瓷”的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将强化立案监督,依法从严惩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将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劳东燕指出,在办案中,将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
公安机关将强化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提升一线民警发现、应对和处置“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孙茂利介绍,接处警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将得到严惩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周加海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一方面将依法严惩“碰瓷”犯罪。在审判工作中,将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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