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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他人人生”者就应付出沉重代价


法治日报10月14日电 (记者凌锋)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些年来,时常能从报端看到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学就业的新闻。就在今年上半年,某地曾连续被曝出教育招考冒名顶替的丑闻,甚至有的涉及二百多名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情况不可谓不严重。对于此类问题,社会各界也都在呼吁采用重典治乱。这次刑法修正加入了相关内容,是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务实之举和积极作为,值得点赞。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虽然在性质上也是“偷”,但是与偷盗他人钱财完全不一样。偷盗钱财只是一时一地的物质损失,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可能改变的是别人的人生。以教育领域为例,他人十年寒窗苦读,却让不法之徒一朝金榜题名,影响的不仅是有关当事人能否圆了大学梦,还有接踵而至的就业、婚嫁等人生大事。对于寄希望通过高考改变命运的莘莘学子来说,本该“逆袭”的人生却被人“逆转”。

即便这种行为最终被发现,但钱财之物尚能补偿,逝去的青春又如何回赎?同时,这种冒名顶替行为把道德和能力不符的人送到高等学府,也是对教育制度的亵渎。因此,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可以说是最令人不齿的行为,也是“最大的犯罪”。

对于严惩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来说,立法机关的此次修法让人们充满了期待。希望在立法完善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有关的制度机制,最大程度避免这种“人生被盗”的悲剧重演,让“偷取他人人生”者及时被发现,并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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