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9月28日消息,9月28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说明称,同时满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就已经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非保险机构不得代办投保
生活中,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有发生。《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做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互联网大平台均可做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前提都是必须持牌,即保险业务许可证。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针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就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指出,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该规定的意思是,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动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
保险飞单平台“风光”难再
记者留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施行日期已标注了2020年,而在银保监会2020年计划出台26项监管办法中,也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过度安排指出,保险机构应根据新规对照整改,在新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制度、营销、宣传、销售管理等问题的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指出,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飞单平台盛行,这一规定将卡死这一点。”
在手续费支付方面,记者留意到,《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陈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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