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大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档奖励达5万~30万元,并在物质奖励外,增加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形式。
《办法》规定,群众举报途径包括:“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等。举报奖励范围包括: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隐蔽的恶性违法行为。
早在2009年我省就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举报奖励范围,奖励举报违法情形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同时,鼓励内部知情举报,对环境违法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属实的,其奖励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就高认定。
《办法》还专门对保护举报人信息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规定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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