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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无薪试岗”成了企业“法外逃薪”


新京报6月2日电(记者卞广春)“无薪试岗”是一把双刃剑,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利弊”共存,尤需双方认真体会,当心形成多输格局。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但一些企业却采取种种手段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据报道,近日,展示与沈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沈阳某专科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专应届毕业生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对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

疫情当下,就业难已成全国诸多行业的普遍现象。为此,有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无薪试岗协议书,起码借机让试用单位认识自己,也让自己对用人单位多一回体验。而个别企业也趁机打起了歪主意,通过无薪试岗,获取免费劳动力,试了一批裁一批,循环往复,无本而万利。

实际上,用人单位不可能不清楚无薪试岗行为存在违法嫌疑,但因为掌握着用人的决定权,对有些劳动者的“自觉让步”可能心领神会,更可能对推而广之乐此不疲。因为企业运转越来越不容易,降低经营成本,尤其是直接减少劳动力报酬支出,是企业管理者的常态化思维;另一方面,刚刚步入职场的劳动者,尚不完全清楚有关劳动法规,即使懂得这些法规,也羞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们往往担心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先被某些单位列入用工黑名单。

根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从实践看,由于企业难以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没有事先约定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很容易因劳动者起诉而以败诉告终。无薪试岗协议,恰恰满足了用人单位优先掌握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为劳动者支付违约补偿费的心理。在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支付报酬,看似双方认可,公平合理,无懈可击,只可惜,因无薪试岗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获得司法支持。

事实上,“无薪试岗”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利弊”共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薪试岗协议,未必预料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或隐患,出现意外很难维权;而新上岗员工因为技术不熟练,导致工伤的风险增加,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会因为行为违法,得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芝麻”,却面临失去巨额赔偿的“西瓜”。

基于此,希望劳动者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薪试岗协议,用人单位更应按规矩出牌,完善依法用工协议。相对于劳动者的“小心思”,用人单位不要有自私自利的“法外逃薪”想法,企业违法试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运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也会把企业推上风口浪尖。又尤其是,“六稳”“六保”的国家政策背景下,就业不仅仅关乎求职者个体。其中的得失,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真体会,仔细把玩,当心“无薪试岗”形成多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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