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 卢俊宇 于子茹)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新华网专访了参与物权编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进行权威解读。
物权编草案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王轶:这次物权编草案跟整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遵循原则一样,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要在原有的民事基本法,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和以往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展开相应编纂工作。
在进行物权编草案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则设计的时候,秉承了一项重要立法宗旨,这就是物尽其用。就是怎样让有限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它的效用,可以说是物权编草案承担的核心使命。
物权编草案确认了具体物权类型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认可了哪些类型的物权?
王轶:物权编草案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样一种重要的类型区分。所有权就是在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所享有的物权,而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来讲,主要就是对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有些情形下是在他人的权利上享有的物权。然后对所有权来讲,在物权编草案里,还可以再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比如,根据所有权主体的不同,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之分。另外还可以根据究竟是由单个民事主体来享有所有权,还是由多个民事主体来享有所有权,在物权编草案里又分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和共有权,而且作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和共有权并存的一种方式,物权编草案还认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又包括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所有权,还包括对共同事务的管理权。
相对物权法,物权编草案做了重要改变和调整
新华网:相对物权法,物权编草案做了哪些调整?这些调整的出发点是什么?
王轶:物权编草案相对应于物权法以及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中间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则,做了一些重要的改变和调整。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物权法第四条,确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物权编草案中确立的规则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专门加了平等。加上平等这样的限定语,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强调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在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增加了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这就是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可以去进行占有和使用,而且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还可以出租他人的住宅,这样就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得到确认,它对于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肯定是有很大推动作用,也有利于让住宅这种重要资源充分发挥它的效用。
物权编草案将回应“时代之问”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时代性?
王轶:物权编草案跟整部民法典草案一样,都要回应“时代之问”。我们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相生相伴的,所以一定要建设美丽中国,要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做出符合中国人需要,顺应21世纪潮流的这样一种回答。绿色原则可以说渗透到了物权编草案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间。
再比如,为什么要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则做出相应回应?在城镇商品房小区里,以前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是非常难的,之所以难就是业主之间很难达成共识。怎么办呢?尽量能够想办法,便于业主能够通过表决的方式去形成决议。所以物权编草案在这一部分规定中,通过具体的规则设计,降低了形成决议的门槛。
为什么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相应改变和调整?对土地经营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对它的流转作出专门法律调整。这是为了顺应建立现代经济体系的需要,顺应贯彻新发展理念需要,顺应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这些需要都是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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