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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台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 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青年报4月30日讯(见习记者 韩飏)  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回应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春节延长假期 应支付正常出勤报酬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陆晓播介绍,今年2月3日至今,共受理争议案件1.5万余件,同比下降38.9%。

对于劳动者比较关心的1月31日和2月1日春节两天延长假期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解释,春节延长假期属于特殊的节假日。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出勤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期间和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留守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解答》明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可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等值守工作的,则应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正常复工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应区别对待

针对疫情条件下劳动关系建立所遇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表示,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另外,对于居家等灵活办公的方式,一般视为正常出勤。

宋毅表示,用人单位未正常复工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区分优先使用各类假的、协商一致降薪的、单位停工停业的、未能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出差的、劳务派遣等情形后,区别对待。

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未上班的 单位应支付基础工资

四类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也备受关注,宋毅表示,应支付四类人员的基础工资,“如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的,一般不支持报酬”。

宋毅强调,新冠肺炎患者结束治疗进行隔离观察期间,劳动者返京到岗上班须先行观察(居家或集中)14天期间,均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居家办公处理。

针对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解答》第十四条表示,未上班的,支付基础工资;上班的,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2月,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教委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其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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