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单位起草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有效期自4月2日至5月1日。
据了解,此次修订聚焦北京市执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便于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更有利于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特别是对解决豪宅拆违难的问题或将有积极作用。
街道办将具有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权
事实上,2019年4月29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赋予了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并授权市政府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查处职责分工。而此次的意见稿,在其基础上,构建了“条专块统、重心下移、责权一致”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进一步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意见稿共32条,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禁止违法建设的属地责任,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同时,意见稿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督察、考核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具有履行主体责任的处罚权、强制拆除权。
一位接近于街道办事处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以往处理此类问题,街道办往往会协调很多部门召开会议,耗费很大人力、时间等成本。有时候会眼瞅着违建而没有任何办法。”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这些年北京的拆违力度不小,但是别墅、豪宅等违建的拆除难度依然很大。其中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但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权,很多违建主体拒绝配合调查;另一方面,以往的规定中明确行政强制拆除权的主体是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强制拆除,需要先向区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等待决定,这增加了对违建的处理难度、强拆的成本和周期。此次意见稿拟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便于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更有利于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
同时,意见稿中17条明确规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居委会、公安、消防、物业服务企业都应该予以配合,可以解决实践中主管机关无法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又拒绝提供产权人信息的尴尬局面。
明确“首查责任制”,提升举报落实效率
在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多项内容,其中包括,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同时,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治理职责等。
意见稿第12条还明确,“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执法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我们曾举报小区绿化带的问题,本以为很简单一件事,但是围着各部门投诉一圈,没有找到执法主体。”北京居民李强(化名)对此表示,“期待该意见稿早日实施,不仅能及时有效维护居民利益,还能节省很多行政、司法资源。”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广域认为,此次意见稿第12条明确首查制度,相比之前有很大进步。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举报人往往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了解违法建设的具体手续问题,因此找不准执法机构、举报无人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意见稿规定了首查责任制度,直接避免了举报无门情况,也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
设计单位列入处罚范围,完善执法方式和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责任的追究,除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原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外,还增加了“设计单位”等。
其中,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在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晖看来,现实中豪宅类违建往往需要较为精细的设计,很容易导致与原合规的主体结构连为一体,增加强拆难度。此次草案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等都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政府处理违法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加大违建者的违法成本,可以对参与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不过,王佳红担心,在意见稿第14条中,对于“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可能会有一定难度,比如对违建者的罚款,若是以工程造价为基础进行计算,不排除违建者提供的价格比真实合同价偏低的可能性。
而针对以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门难、取证难、送达难等常见的困难,意见稿提出,在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时,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19条、20条还完善了执法细节,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前要依法进行催告,明确了有关滞纳金计算标准,并明确了强拆的具体程序。
对此,王佳红表示,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此次意见稿对执法细节的规定更为清晰和细化,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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