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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联合16家单位出台规定 推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人民法院报讯,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6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公共信用、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医疗资质等信息。持律师调查令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证据不为配合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等情况的,《规定》明确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规定》指出,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在立案阶段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审理阶段应当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审理阶段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

《规定》还统一了申请书、调查令及回执等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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