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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5大制度创新


3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标志着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今年4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突出制度创新,规范政府行为,搭建起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框架,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重点提出5大制度创新。

(一)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

针对行政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条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行为自律。

1.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2.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效率。一是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二是实行大类管理,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三是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四是推广“一照多址”,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五是探索“一业一证”,在部分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六是探索“证照联办”,在部分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七是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即可办理注销。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

针对执法检查频次高、执法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1.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一是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频次。二是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明确行政处罚公示期。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市场主体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三至十二个月

2.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一是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系统,确保公平监管。二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3.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一是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二是推行联合检查,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三)构建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

针对企业群众办事不便、跑动次数多、申报材料多等问题,《条例》强调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1.统一政务服务标准。一是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二是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不得差别对待。三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2.规范政务服务行为。一是“零接触”政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二是探索“最多签两次”,对具备条件的事项,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两人签署办结的工作机制。三是“逾期自动批”,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就近办”,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二是提供“一站式”服务,政府部门可以赋予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受理、审批、办结均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完成。三是推广“一窗办”,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事项、统一反馈结果。四是推广“延时服务”,实行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服务。五是探索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4.完善咨询维权服务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健全以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限时协调解决、答复。

(四)构建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

针对网上办事办不全、办不深,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条例》强调推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2.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3.推广应用电子材料。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4.推动税费缴纳更加便利。实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5.推进信贷办理更加快捷。一是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二是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6.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

(五)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

针对政策制定企业参与不足、政策实施缺少缓冲期、政策异议渠道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实施和异议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1.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完善政策制定程序。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3.完善政策实施程序。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4.建立异议申诉渠道。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按权限向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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