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中院消息,5月6日下午,全国首个因穿山甲死亡引发的公益民事诉讼开庭。
201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曾接收一批由海关查获的32只活体穿山甲。两个多月后,这批穿山甲全部死亡。在此期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曾提出参与救治的要求,但未获同意。
32只穿山甲中,有8只马来穿山甲活体,在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受救护前,其健康状态为“消瘦,无明显外伤”,属检疫合格。绿发会认为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存在救护不力的失职行为,并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9月14日,绿发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作为被告,并追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经过三次补充提交起诉状,2019年1月11日,绿发会收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
昨日,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绿发会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8只穿山甲死亡是否因为林业部门救治不力以及这批穿山甲死亡是否造成生态损失等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
焦点1
绿发会是否适格诉讼主体?
2017年8月17日,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到广西钦州林业局报告称,广西海警第三支队要向其移交查获走私入境的穿山甲。经现场清点,确认为马来穿山甲,共34只,其中32只活体,2只死体;2017年8月18日,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将穿山甲接回到基地救护检疫场并进行救治。
穿山甲被接回基地后,经被告进场检查确认其中8只穿山甲标注为“消瘦、无明显外伤”。两个多月后,这批穿山甲全部死亡,最短的存活了13天,最长的存活了66天。在此期间,绿发会曾提出参与救治的要求但未获同意。绿发会认为广西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存在救护不力的失职行为,并提起诉讼。
绿发会在此次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过错致8只检疫合格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损失数额以评估鉴定为准);判令被告对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本次诉讼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
庭审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保护处副处长张振球曾表示,救治不力的指责是环保组织的一次“炒作”,“穿山甲救治本身就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
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双方首先展开法庭辩论。原告绿发会指出,绿发会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提起诉讼五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方面认为,原告和其诉讼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绿发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焦点2
穿山甲死亡是否因救治不力?
原告绿发会认为,被告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治、检验检疫等工作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为被边防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穿山甲,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验场所隔离检疫30日。
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证实,这8只穿山甲在检疫期满后,能够正常进食,精神状态好,排便正常,应该推进放生程序。
但被告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仍然存活的8只穿山甲没有检验检疫和安全评估,更未向上级提出放生的建议。因被告怠于职责,使原本应该回归自然的穿山甲继续存放在救护中心人工驯养,终使产生疾病,难逃死亡厄运。被告的做法是导致8只穿山甲死亡的主要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并不具备对这批外来物种检验检疫的职责,而且穿山甲一直在救护状态下,未达到放生条件。
焦点3
8只穿山甲死亡使生态损失有多大?
原告绿发会表示,8只穿山甲的死亡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平衡,原告已经准备向法院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说,穿山甲吃白蚁和蚂蚁,广西境内的中华穿山甲已经商业性灭绝,而这就导致了白蚁的泛滥,许多村镇都成立了白蚁防治所,用化学农药打白蚁,这些农药随着雨水流入土壤,最终还是回到了我们的食物和水源中,“这个案子只是其中一个典型。正是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将穿山甲系统性地推向了灭亡。这对生态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被告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这8只穿山甲的死亡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失。且被告也并未提供具体损失数额。这些穿山甲走私进境,本身带有细菌和病毒,贸然放生对生态同样可能造成破坏。而穿山甲在被接收时存在异常情况,放生很可能加速其死亡。保护穿山甲最迫切的是打击盗猎和国际非法贸易,被告实施的是救治行为,而造成这些穿山甲死亡的原因是走私。
焦点4
被告是否应该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绿发会表示,根据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穿山甲死亡,被告应该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原告为提起诉讼,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相关费用支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费用合法有据。
被告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调查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的救治行为没有过错,且被告并非利益受损方,被告是依照职责和法律程序履行救治职责。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
本案的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表示,原告提出的30万元调查费明显过高,而且原告对于这笔钱与案件的关联性没有进行详细说明,请求法庭注意。
5月6日下午5点半,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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