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
据介绍,法国瓦莱奥公司系“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法国瓦莱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后法国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就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先行做出部分判决,并判令其停止侵权。此外,法国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诉中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法国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组成五人合议庭,并于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当庭宣判,本案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在本案中已无必要。因此,对于法国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据悉,本案判决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等均将产生重要指引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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