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生活中,大家在消费过程中一定遇到过各种问题,例如买到不合格产品怎么办、网购退换货谁来承担邮费等,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
问:超市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以促销名义低价出售,但并未告知顾客,顾客购买后出现问题,超市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超市明知电器有质量问题,仍隐瞒实情,以促销名义出售,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市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问:消费者买的商品是否都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属于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换货。顾名思义,无理由退换货不需要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且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主张退换货,这种情况不属于“无理由退换货”,但是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同的是,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发生的退换货运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问:顾客去温泉酒店泡温泉被烫伤,是否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维权?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温泉酒店在放热水时没有设置高温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栏,导致顾客不慎进入高温泡池而烫伤,可以认定是温泉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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