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原某因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向他人多次超范围和地域销售香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日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2日执行逮捕。
2015年4月20日,我所接受原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我们查阅有关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原某,研究有关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原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于同日释放了原某,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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